*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号)
(1988年2月25日)
为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法<经>发<1987>第29号)的贯彻,妥善处理以申请人无申请权为理由的异议,现将专利局审理这类异议的程序公告如下:
一、中国专利局受理以申请人无申请权为理由的异议之后,如果异议人尚未就申请权纠纷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通知异议人在指定期限内请求调处或起诉,同时通知有关的专利管理机关和当事人。异议人逾期未提出请求或起诉的,异议视为撤回。
二、在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决定之前,中国专利局中止异议程序,俟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生效之后,再继续异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