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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要合理确定住房售价。向职工出售新建住房, 按标准价计算。 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1)住房本身建筑造价;(2)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其它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和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不应摊入标准售价之内。住宅区内的公共建筑,凡属经营性设施(如商店、粮店、邮局、储蓄所等),应由使用单位购买或租赁,其它非经营性房屋及配套的市政设施投资,应逐步理顺渠道加以解决。
  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因素等按质计价。砖混结构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一般不能低于一百二十元。严格防止贱价出售,搞不正之风。
  原来实行的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办法,应立即停止实行。今后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须经当地物价和房地产部门审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要对职工买房采取优惠措施,一次付清房款的,产权单位应给予适当优惠;无力一次付清的,应先付不少于房价30%的现款,剩下部分可向银行申请长期低息抵押贷款。留利多的企业单位, 可以根据条件给低收入的职工贴息。 贷款期限根据职工的偿还能力和贷款金额而定,新房一般不超过十五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旧房最长不超过十年,并根据还款期长短,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购房户每月还本付息,除以住房券抵交外,还应拿出占家庭工资收入10-15%的现金。
  以上出售新、旧住房的标准价和各项优惠措施,不适用于年收入一万以上的住户。
  今后各单位的新建住房,要先卖后租,尽可能做到大部分出售,小部分出租,主要租给低收入者。旧住房要有计划优先出售给原住户。要尽可能把环境好、质量好的房子拿出来出售,以吸引职工买房。职工买到住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继承和出售。出售的增值部分,本人只能分得相当于原来所付房价占当时综合造价比例的部分。
  商品住房要按不同的档次建造,主体结构与内部装修可以分开搞,分别计算价格,以便购房户根据各自的需要和经济条件选购。从现在开始,不准再建大面积、高标准装修的住房低价出租。新建住房要以中小户型为主,设计上要为将来改造留有余地,尽可能方便住户。
  县镇建设住房,要严格控制占用土地,提倡集资建楼房。不经批准,不准建平房。
 六、 配套改革金融体制,调整信贷结构
  住房制度改革,要广泛而有效地筹集和融通资金,建立一套科学的结算办法,金融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烟台、蚌埠两市,己成立住房储蓄银行,要切实办好,取得经验。其他城市可由当地政府委托银行设立房地产信贷部,专门办理有关住房生产、消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等业务,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
  人民银行要根据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的实际进程,从今年开始逐年在计划上安排一块商品住房信贷指标,逐步把信贷结构调整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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