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从实际出发确定发住房券(补贴,下同)的系数
公房租金提高后,需要相应给住公房职工发住房券。为了便于今后住房券逐步进入职工工资,特别是考虑到在住房、工资方面有关历史情况,发放住房券以采用比例法为宜。按全市职工平均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平均新增租金和职工平均发券工资基数,计算出住房券发券额占工资的比例,即发券系数。发券系数乘职工本人计券工资基数,就是职工应得的住房券金额。
由于各地住房水平差距较大,各地发放住房券系数会有高有低。为了使今后各地住房券进人工资数大致平衡,需要进行宏观控制。根据测算,发券系数应控制在25%以内。各个城市要按职工平均使用面积和职工平均发券工资基数的实际数据测定发券系数,坚持发放的住房券总额与新增加的租金总额持平。城市之间发券系数的差别,在今后住房券理入工资时,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予以合理调整。
对职工发住房券,可采取转账结算的办法,不直接给个人发现金。住房券只能用于交纳新增租金,不得抵交老租金,如有结余可存入银行,作为个人购、建房基金,不得冲击其他消费品市场。
三、 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建立住房基金
目前,每年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用于新建职工住房的资金达二百多亿元。加上为维修、管理现有的二十四亿平方米住房而支出的几十亿元,以及许多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等,总数约三百亿元左右。这些钱一直分散使用,只有投入没有产出,连住房的简单再生产都不能维持。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立足于现有资金的转化,就是要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在同级财政部门参与下分别进行核定,变无序为有序,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建立城市(县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
城市的住房基金,从市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的住房建筑税、房产税,以及出售直管住房回收的资金中筹集。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周转基金,可以从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房租补贴资金,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出售新建住房和旧房回收的资金中筹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以及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分离出来的部分,都要纳入住房周转基金。企业住房周转基金,要同其他专项基金划分开来,单立账户,互相不挤不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