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
(1988年2月25日 国办发〔1988〕13号)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 , 己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
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
(1988年2月15日)
为了筹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采取积极措施,出售公有旧住房。
一、 旧住房现状分析
据建设部统计,截止1987年底,全国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为二十四亿平方米(其中1980年至1987年新建的面积为八亿八千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6.7%)。这些旧住房, 有些己列入旧城改造规划; 有些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有些产权尚有争议;有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等等。扣除这些因素,预计大体上可以出售的住房,面积约占50%左右。
出售旧住房的有利条件是;大部分地处城市中心和繁华地段,生活方便;近几年来所建的住房,多层单元套房占多数,内部设施比较齐备,住户之间互不干扰;出售价格一般比新房便宜。租买比价调整后,加上发给住房券措施,买房具有吸引力。但也应看到出售旧房的不利因素,例如;有些住房地处偏僻地段;有相当一部分住房内部设施不够理想;有的年久失修,维修需支出较多费用。这些将给出售旧房增加难度。
二、 出售旧房的政策和措施
(一)售价适当优惠。旧住房应与新住房售价拉开差距。旧房售价按重置价的成新折扣计算。售价的核定,要通过当地房产交易所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评估,防止贱价出售,出售对象为家住城镇、 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 优惠价以户口为单位,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二)付款形式。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30%,其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住房低息抵押贷款。单位自管房卖给本单位职工,也可委托银行贷款,或由本单位采取分期付款办法。首次付款超过上述比例,可给予相当于超过部分存款利息的优惠折扣。低息贷款以户为对象,一户只能享受一次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