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服务所
发生的垫付费准许不列入工商统一税应税收入的通知
(1988年2月25日 (88)财税外字第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有些外国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反映,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国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服务所发生的垫付费,在征税时处理不一,要求统一明确。他们提出,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是按小时收取服务费的,垫付费则是为了给客户提供方便所支出的代付费用,并单独记帐,按实际发生数额,向客户回收,不应视为服务收入。根据以上情况,经研究,对于按小时收取服务费的外国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服务所发生的垫付费,可准予不列入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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