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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
 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
 (1988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②和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③等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财务、税务文件,包括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外汇收支报告表等,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和出具证明。但据调查,在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的只占41%,委托注册会计师查帐的只占48%。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管理部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不够重视,有些企业因未进入纳税期,还有的企业因为亏损而不纳所得税,就不要求他们报送会计报表,或者对他们的会计报表不要求附送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和不严格要求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和出具报告,二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不遵守关于须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为此,特重申规定如下:
  ①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税收分册)第337-342页。
  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税收分册)第350-359页。
  ③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会计管理分册)第463-464页。
 一、 凡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于按合同规定收到资本后,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书。非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出资文件,不得作为出资的合法依据。
 二、 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否已经全部投入生产和经营,不论是在免税期还是已进入纳税期,也不论是亏损还是盈利,都必须按时向财政、税务机关和其他管理机关报送附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年度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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