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0〕12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选择有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是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落实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根据科技部、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523号),科技部与外经贸部对各地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基地)进行了认真审查和综合评审。北京中关村科技园等16个国家高新区(见附件)总体发展迅速,软硬环境建设良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较快,基本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出口基地的条件,同意认定为第一批出口基地。
出口基地的建设将采取以地方政府为主,科技部、外经贸部联合推动的方式。请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落实出口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集中、信息快、机制活、人才多的有利条件,利用国家赋予园区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园区内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加快出口基地的建设。
附件: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名单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名单
北京 中关村科技园区
天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上海 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黑龙江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江苏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江苏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安徽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山东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湖北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广东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东 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