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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博士后
 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财公字〔2000〕31号)


人事部:
  你部《关于报请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函》(人函〔2000〕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正式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二000年四月三日

附件: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促进博士后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结合博士后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注册,负责博士后基金管理和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博土后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拟定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方法,对基金会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基金预、决算管理,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收支情况,保证基金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基金运筹增值工作,扩大基金来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负责基金会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金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基金本金管理

  第五条 博士后基金本金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各类捐款和利息回存等组成。
  第六条 博士后基金本金不得直接列支使用,每年资助金、管理费等各项开支按规定由基金本金利息等收入支付。
  第七条 由财政拨款形成的基金本金(含由利息回存本金部分)必须存入国家银行或以购买国库券等无风险方式运作,确保基金本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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