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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八)继续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持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基本稳定,切实解决部分粮食企业在收购过程中拒收限收、压级压价、多扣水份和杂质的问题,把保护价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建立粮食质量公示和公证检验制度,提高粮食品质鉴定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十九)加强农村收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涉农收费监督卡、收费许可证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收费监督举报制度,逐步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使农民全面掌握收费政策,提高收费透明度。在乡镇、村聘请物价监督员,配合做好农村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价格立法工作,实现依法治价
  (三十)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价。“十五”期末要基本形成以《价格法》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价格法律体系。要做好立法调研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要站在国家宏观管理的高度,体现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宏观性。要把现在主要通过下发文件指导工作的方式,改为主要依靠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规范定价行为,公布政府决策,管理价格事务。要逐步做到所有价格管理都有法可依,
  (三十一)加快价格立法进度。今年重点抓紧完成《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坚持顺加作价制止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的暂行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医疗服务作价办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央储备粮价格管理办法》、《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招标代理收费管理办法》。争取出台《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条例》。
  (三十二)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抓紧研究制定市场价格竞争规则,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制定《关于制止价格垄断的规定》,禁止横向或纵向价格垄断、价格联盟、价格协议、联手限产保价、以供货为手段限制转售价格、瓜分市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制定《关于制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禁止仿冒、虚假宣传、虚假标价、搭售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制定《关于制止价格歧视的规定》,制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封锁及其它价格歧视行为。对于已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局部地区存在垄断经营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其利用垄断地位采取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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