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确定蚌埠市原码头搬运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9〕160号)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我省蚌埠市原码头搬运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请示》(皖劳字〔1999〕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蚌埠市原码头搬运工人,在1949年9月30日以前由工会组织集体生产、以后转入大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未间断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工会组织起来算起;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国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应从转为大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日算起,按规定计发退休金。请你厅按照上述精神,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原码头搬运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维护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