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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水利水电十二局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
 水利水电十二局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复函
 (劳社部函〔1999〕5号)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水利水电十二局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问题的请示》(浙社险〔1998〕9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988年浙江省委办公厅与原水利电力部已经达成协议,水电十二局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50%由电力行业统筹基金负担,另50%由浙江省安排。鉴于电力行业统筹已移交地方管理,自1998年9月1日起,原电力行业统筹负担的这部分费用由浙江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负担。请你们会同水电十二局共同做好工作,严格加强对这部分费用支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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