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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坚持按“三三制”办法负担,属于企业自筹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要积极落实到位。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由中央企业向企业所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定下岗职工人数和企业盈亏状况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对已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业,劳动保障部门须按时足额拨付资金;对尚未参加失业保险和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其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统筹,制定补缴计划,补缴失业保险费,并按照边拨付边补缴的原则拨付资金。社会筹集确有困难,不能足额拨付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于当年年底以前出具证明,内容包括: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人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需求额;按“三三制”原则,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应筹额和实际到位额;社会筹集部分资金未足额拨付的原因。
  由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中央财政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具体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对于社会筹集部分资金不足的,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审批,由中央财政在年终清算时予以补助。各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在接到中央财政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后,要及时转拨到企业,并将转拨情况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要求,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把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挥三条社会保障线的综合功能,切实保障中央企业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三、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采取劳动力市场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联网等形式,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应帮助其办理有关手续,并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要指导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特点,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合作,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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