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
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去年以来,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部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不规范,与地方的工作关系不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严格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
中央企业应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完善规章制度,做好下岗职工建档建卡等管理工作,定期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和资金筹集情况,及时填报统计报表,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职工证明”等有关手续。
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原有的劳动合同。对已实现再就业或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已进入中心但尚未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中心要尽快与其补签协议。对经做工作,仍不进中心、不签协议的人员,不能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3年后也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工作的指导检查,坚决纠正企业轮流安排职工下岗进中心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中心的工作指导,对下岗职工及时予以认定,核发“下岗职工证明”,并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纳入常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