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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适应新形势下培训就业工作的需要,我部修改制定了《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仿真做好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报表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部颁布的《就业与失业统计报表制度》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二、现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月报表,暂不纳入《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作为快报,仍按要求于次月5日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三、从今年第一季度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负责培训就业统计工作的部门,要全部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以下称“SMIS4”)进行数据处理,并逐步向省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广;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按有关要求使用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系统软件。《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报表结构的发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我部报送的数据,均通过部--省计算机远程通讯系统的电子邮件进行。关于使用“SMIS4”的有关技术问题,将另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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