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上报
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情况的函
(劳社厅函〔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我部和财政部对核定统筹项目、清理提前退休以及行业费率调整等相继制定了一些具体办法。为了认真贯彻国发〔1998〕28号和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妥善解决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遗留问题,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落实情况,请各地对接收行业统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移交后的基本情况。经审计后,行业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1998年应收养老保险费数额和应支养老金数额;1999年预计基金收入和支出数额。
二、清理违规提前退休情况。清理出的人数,可减少基金支出的数额。
三、统筹项目的审核情况。经核定列为项目外的待遇水平,因此而减少的基金支出数额。
四、行业费率调整情况。各行业费率平均提高比例,增加基金收入的数额。
五、1999年以后退休的人员加发补贴的办法和职工个人账户过渡办法。
六、在移交过程中好的做法及政策调整中还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请各地根据上述内容要求写出总结报告,并填写函所附的两张表,于今年7月底报送我部养老保险司。
附件:1.行业统筹移交后各项工作的情况(略)
2.行业与地方待遇差情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