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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被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发给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中与国有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所在煤矿重新安置。对已被所在煤矿安置或失业后重新就业的职工,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关闭小煤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地方承担。关闭小煤矿和职工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加大小煤矿整顿工作力度
  (一)《紧急通知》规定应予关闭之外的所有小煤矿,均列入此次整顿的范围。小煤矿的整顿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整顿的重点是:煤矿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尘、防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煤矿矿长是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有职业资格证书;煤矿开采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矿业秩序是否良好。
  (二)小煤矿整顿工作原则上于2001年年底前结束,经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依法关闭。经整顿后保留的小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防范能力;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符合环保要求;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整顿后保留的小煤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小煤矿验收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制定。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由验收人员及乡(镇)、县(市、区)、市(地)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在验收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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