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 财建〔2001〕44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规范烟草打假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打假经费(以下简称“打假经费”)的管理,强化监督,切实保证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以及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非法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打假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烟草打假行动所需经费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打假经费用于以下开支:
1.举报费。指支付举报人的奖励费用,支付标准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确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备案。
2.检验、检测、取证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等费用支出。
3.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等费用支出。
4.专用器具、器材费。指打假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5.人员费用。指参加打假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
6.协同办案费。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打假所发生的费用。
7.奖励补助费。指对一线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及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
8.宣传费。指召开打假动员大会、组织打假新闻报道等专项宣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