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划归财政部金融司管理的通知
(2001年7月24日 财办金〔2001〕15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招商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经我部研究决定;现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