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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1年7月6日 财办统〔2001〕14号)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兰特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促进企业效绩评价操作工作规范化和社会化,“我们制定了《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反映。
  附件: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   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发展,确保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的工作质量,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制定本规范:
  一、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的资格条件
  参加企业效绩评价的中介机构由评价组织机构选聘,所聘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具备审计、咨询、证券等执业资格,且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
  (二)专职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或高级分析人员)30人以上。
  (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二、中介机构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要求
  (一)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是中介机构中的高级分析人员,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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