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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海关系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任务的通知

  (六)承担人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初审书面意见对单耗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耗标准的重新修改工作,送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七)初审获得审定委员会通过的单耗标准,承担人不需再向审定委员会报审;
  (八)承担人在向审定委员会递交送审稿时,要随附完成单耗标准制定的工作报告(包括:制定工作基本情况和要点等有关内容的说明)。
  第七条 单耗标准的审定
  (一)单耗标准的审定工作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负责;
  (二)审定委员会在接到承担人报送的单耗标准送审搞后,应组织有关对该送审稿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该送审稿的内容是否科学严谨,统一规范,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的格式要求》、是否具有操作性;
  (三)初审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告知承担人;
  (四)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书》应按规定格式书写,主要内容包括对单耗标准送审稿的基本评价,对内容格式的评定和审定委员会的修改意见等;
  (五)审定委员会对第二次送审稿的审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的内容与初审基本相同,但重点要审查初审未通过的部分是否已得到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六)审定委员会对第二次送审稿通过与否,均应提出书面审定意见,并告知承担人;
  (七)通常单耗标准应在两次送审内通过,如两次送审均不能通过的,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八条 单耗标准的公布实施
  经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签审定后联合发文公布实施。
  第九条 其他有关内容
  (一)对年度计划之外的商品,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也可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和反映,组织有关行业部门调研后决定是否列入该年度单耗标准制订计划;
  (二)联络小组办公室对承担单位和个人的单耗标准制订工作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有权对商品进行调整,承担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三)有关单耗标准制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附件4  ___海关2001年关区统一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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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成品│成品│单位│规格│原料│原料│单位│规格│单耗或净耗│损耗┃
┃号│名称│编码│  │型号│名称│编码│  │型号│(单位)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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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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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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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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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     制表人:    联系电话:   直属海关主管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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