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单耗商品和承担人的确定;
(二)单耗标准的制订;
(三)单耗标准的审定;
(四)单耗标准的公布和执行。
第五条 制订单耗标准的商品和承担人的确定
(一)每年初由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向联络小组办公室提出本年度拟制定单耗标准商品的名单。
制定单耗标准商品选取的原则:
1、加工贸易审批监管的重点敏感商品;
2、走私风险大的加工贸易高关税商品;
3、进出口或结转深加工数量大、金额高的商品;
4、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或海关监管核销急需的商品;
5、加工贸易增幅较大的商品。
6、领导关注、行业关心、企业反映迫切的商品。
(二)根据上述原则,联络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拟制定单耗标准的商品名单筛选的基础上,初步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提交联络小组工作会议讨论确定。
(三)各成员单位根据联络小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本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各自承担的单耗标准制定工作任务,并与联络小组办公室签订《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协议书》。
(四)各成员单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单耗标准制定工作任务,选定承制单位和承担人,并与承制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工作协议内容包括:完成调研、起草定稿的具体时间和经费补助金额。
(五)以海关总署办公厅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的名义,代联络小组下达本年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
单耗标准制订承担人在承担某项商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工作时,应经过资料收集、调研、征求意见、上报四个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详细了解该项商品在全国的加工贸易总量、加工企业的名称、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量、原料品质规格、成品品质规格、加工工艺、单损耗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根据上述资料,选择加工贸易量在全国排名前列的加工企业作为调研对象,组织有关人员(包括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研,重点了解其加工工艺、设备、单损耗、关于单耗的建议等情况;
(三)调研后,拟出该项商品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草稿,再次征求相关企业、行业专家及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的意见并修改完善;
(四)承担人一般应在承接标准3个月内向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报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送审稿,请审定委员会进行初审;
(五)送审稿的内容、格式等要符合《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度的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