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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
 (2001年6月15日 国税函〔20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来文,反映该公司资产重组和改制后,其下属机构不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办理出口退税问题,要求予以解决。经商财政部、外经贸部意见,石化企业资产重组和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需要。出口退税操作办法也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做相应调整。对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在本文下发以前出口的在成品油,准予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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