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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1〕74号 2001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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