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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4、探索多种保障形式,推进农村基本保障体系建设
  进一步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以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办法,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医疗保障方式,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为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以农村贫困地区为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西部地区办医条件严重落后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医院和中心乡卫生院建设。坚持以家庭养老为基础,在比较发达的地区和乡镇企业,以农民自愿为原则,鼓励参加商业保险,探索多种形式的补充社会保险。要妥善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政策的适用与衔接问题。对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发展农村敬老院,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继续贯彻扶贫攻坚战略,加大开发式扶贫、科技扶贫力度,保障最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活。
  5、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提高基金运营能力和积累水平
  建立可靠、稳定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一是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保证当期保险费收入,结算方式上必须全额缴拨;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比重;三是结合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四是扩大彩票发行规模,按收入比例提取保障基金;四是将现有部分税种收入专项用于社会保障基金,也可以适时开征专项使用的新税种或附加税、发行长期国债等。通过以上办法在保证到期支付的同时,确保个人帐户的有效积累。
  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和投资收益率。通过招标委托有资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具体经营保险基金,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要适时开拓新的投资领域;提高规范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使基金运行步入良性循环。
  6、健全社会保障宏观调控和监督体制,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国务院组成社会保障宏观协调机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改革目标,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社会保障总量调控指标等政府干预目标以及实施方案,做好政策配套和部门衔接工作,统一解决重大的政策性问题。
  加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及其理事会对基金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在现行政策法规基础上制订管理条例,依据条例管理资金筹措,监督基金运行,向社会公布基金财务状况。严格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统筹对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行的调剂和引导作用。
  规范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能定位与合理分工,强化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各级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投的全过程监管,严格依法运作,确保公开、透明、安全和高效,使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化和制度化。
  7、加强法制和信息技术支持,改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础环境
  建议抓紧制定并实施《社会保险法》,规范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和各类法律主体行为,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手段,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与基金监管力度,规制保险基金运营模式,防范可能的政策风险和制度风险。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制裁拒缴、挪用、侵占社会保险金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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