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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通知
 (2001年6月29日 证监会计字〔2001〕16号)


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第3号)

          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

背景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也未说明弥补亏损的程序等。其他有关法规对此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则做法不一。

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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