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2001年6月29日 证监会计字〔2001〕15号)
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计提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的行为,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第2号)
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
背景
近来有些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或已经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激励基金,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其中,有的公司将这一行为视作利润分配予以会计处理,有的公司则计入成本费用。《
公司法》第
177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中不包括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奖励。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条款,公司股东权益的减少,除非属于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均应确认为费用。但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会也无相关的披露要求。为此,我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发函征询财政部的意见。近日财政部就此问题复函答复。
相关规定
《
公司法》第
177条,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的复函”(财办会〔2001〕3号)等。
问题
公司可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若以税后利润为考核依据提取激励基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