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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购置的车辆,严禁用其他单位或私人名义上户。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因工作调动将车辆带入他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现有超标准车辆,在编制内经一级分行批准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类车辆的出售、报废,一律按有关规定报一级分行或总行审批。出售车辆到农业银行系统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报废应按照国家的现行规定,经当地车管部门认可和上级行审批后,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行应加强对汽车修理的管理,通过统一招标方式选定维修点,严格按照送修标准编制修车预算,经批准后送修。
  第三十一条 运钞车不得改变用途,必须专车专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严禁使用下级行或系统内他行车辆(包括编制内车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按《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订、补充,解释权属总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县级支行包括一级分行在省会城市所设的直属支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各项存款系指年初余额。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编制数是上限控制数,不是必须达到数。
  第三十八条 一级分行必须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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