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凡连续租赁或违规占用其他单位车辆尚未清理、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车辆,计入车辆编制。租赁期限超过1个月,一律由一级分行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车辆配置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西藏及其周边地区或山区高原行确因实际需要配备进口越野车的,一律报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 农业银行领导工作用车及业务用车均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的各级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并不得进行高于原车配置设计档次的装修。大客车、货车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三章 车辆的购置
第十七条 各行应于年初将车辆需求情况编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附表于1月31日前上报总行。
第十八条 各行应逐年消化现有超编车辆。现有车辆达到使用年限报废后,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购置新车。
各一级分行申请购买新车时,应将原编制内已出售、报废车辆的相关资料报总行,总行根据各行车辆数量安排车辆购置计划。各一级分行对辖属各行车辆管理必须比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车辆采购权属于总行。经总行批准,一级分行可以按规定对辖内的车辆实行集中采购。一级分行以下无车辆采购权。
第二十条 车辆的购置由财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按政府采购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以资抵贷形成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自用;如确需自用,按新购车辆管理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不得购置来源渠道不合法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用非正当资金购置车辆。
第四章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行要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资料,制定健全的管理、使用规章制度。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对车辆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领导不得配备专车或变相配备专车。领导工作用车及业务用车应纳入全行统筹调度,集中安排,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