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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各级行的财会部门是汽车编制、配置、分配、处置和账务处理等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各级行的行政后勤部门负责本级行车辆的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并根据车辆报废、需求情况,向同级财会部门提出配置计划。

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标准

  第七条 各一级分行及总行所属培训学院车辆编制由总行根据领导职数及业务发展状况每两年核定一次;一级分行辖区(不含一级分行本身)业务用车编制由各一级分行核定,并报总行批准;运钞车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由总行核定编制。
  第八条 总行业务用车按现职行领导及内设机构数的1:1配备领导工作用车,其他业务用车不超过15辆。
  第九条 一级分行车辆编制:
  (一)领导工作用车按现有行领导职数(含总行稽查专员)1:1配备。
  (二)其他业务用车(不含营业部)定编基数为13辆。各项存款在300-800亿元的行可适当增加2辆;800-1500亿元的行可适当增加4辆;1500亿元以上的行可适当增加6辆。效益较好的行经总行批准后还可适当增加定编数。
  第十条 二级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车辆编制:
  (一)领导工作用车按现有行领导职数减1配备。
  (二)其他业务用车定编基数为6辆。各项存款在50-100亿元的行可适当增加2辆;100-200亿元的行可适当增加4辆;200亿元以上的行可适当增加6辆。
  第十一条 县级支行车辆编制:
  (一)县级支行原则上不配备领导工作用车。各项存款在20-50亿元的行可配备1辆;存款在50-100亿元的行可配备2辆;存款在100亿元以上的行可配备3辆。
  (二)业务用车配备基数为3辆。各项存款在20-50亿元的行可增加1辆;50-100亿元的行可增加2辆;100亿元以上的行可增加4辆。
  (三)直辖市分行直属的一级支行可在上述“(一)、(二)”基础上增加配备领导工作用车、其他业务用车各1辆。
  第十二条 总行培训学院(天津、长春、武汉)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2辆、其他业务用车5辆;一级分行所属的培训中心可配备业务用车3辆。
  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不含支行营业部)下辖储蓄所且各项存款在3亿元以上的,可配备1辆业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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