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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环保、海洋、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珠江水利委员会受理规划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审查。同意工程规划方案的,应自受理申请30日内出具《规划意见书》。不同意工程规划方案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滩涂开发利用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委、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以下简称审查同意文书)。
  前款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其他建设项目,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方案;
  (三)工程建设使用水域、滩涂、岸线的情况及防御洪涝标准与措施;
  (四)工程建设可能对河口泄洪、纳潮、排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水质产生影响的论证材料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附具《规划意见书》;
  (六)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是否超出河口整治规划治导线;
  (二)是否妨碍河口泄洪、纳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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