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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0号,
 1999年9月24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河口及其整治开发活动的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地区的防洪安全,发挥河口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江河口的八大口门区及河口延伸区。
  八大口门区:自虎门黄埔(东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泗盛、北江干流沙湾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门南沙、洪奇门万顷沙西、横门水位站、磨刀门灯笼山、鸡啼门黄金、虎跳门西炮台、崖门黄冲水位站以下至伶仃洋赤湾半岛、内伶仃、横琴、三灶、高栏、荷苞、大襟岛赤溪半岛间的连线之间的河道、水域及岸线。
  河口延伸区:自上述赤湾、赤溪半岛连线以下,与从深圳河口起沿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分界线至南面海域段18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4°14′09.6″)和由18号点与外伶仃岛、横岗岛、万山岛、小襟岛南面外沿、赤溪半岛鹅头颈的连线之间的水域及岸线。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珠江河口水域以及珠江河口澳门附近水域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整治开发及管理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界定。
  第四条 珠江河口的整治开发,必须遵循有利于泄洪、维护潮汐蚕吐、便利航运、保护水产、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各水系延伸、发育过程中入海尾闾畅通。
  第五条 珠江河口整治开发实行水行政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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