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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科技技术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人事厅、劳动和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人事司(局)、劳动和保障司(局):
  为进一步做好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促使转制的科研机构在集中精力从事研发活动和发展科技产业的同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将《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推动转制科研机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特制定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有关办法如下。
  一、转制进入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参照所在企业(集团)的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有关企业应尽可能地提供职工工作岗位。
  二、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技企业),应建立新型用人机制,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可采取下述办法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一)科技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
可以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安置,由单位支付生活费,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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