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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面试考官应当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开展面试工作;掌握面试技法,对应考人员评价准确;能对改进面试工作提出有益建议。
  第五条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用人部门也可聘请部门内有关领导或部门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
  第六条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三)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规定。
  第七条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公务员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的聘请,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
  (二)非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不被免除面试考官资格;
  (三)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八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建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的评审和授予。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面试考官资格申请的审核。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包括负责录用考试工作的行政首长、业务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等。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书面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录用管理部门推荐,填报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由所在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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