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监督,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试人员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录用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细则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录用面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提高面试水平,根据《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