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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培训面试考官;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十六条 实施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用人部门内部相对固定并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名或者7名人员组成,也可根据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必须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授予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二)所在单位审核;
  (三)接受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四)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评审;
  (五)录用主管机关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应当定期参加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面试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二十条 录用主管机关成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由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者继续授予其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也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小组中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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