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人发〔20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面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面试的水平和质量,进而促进公务员制度的完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我部在总结近几年公务员录用面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第三条 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面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面试的政策制定、管理与监督,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