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2001年6月29日 国质检函〔2001〕20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便于2001年第2号公告的实施,现将《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该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可供原木输出国检疫部门参考选用,亦可作为我对进出口原木进行除害处理时采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
附件: 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
进境原木带树皮的,或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须作检疫处理的,可采用下列推荐的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所采用的以下任何一种除害处理方法都要确保能杀灭原木携带的有害生物。
一、熏蒸处理
熏蒸处理可在船舱、集装箱、库房或帐幕内进行。
1.溴甲烷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5℃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20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环境温度在15℃以上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2.硫酰氟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0℃,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04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环境温度在10℃以上,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