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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电子报检和电子转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电子转单工作:
  1.各局在培训工作中要注重实效,提高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加强审核,确保转单数据的准确传输。各分支局电子转单的推广和应用培训工作由各直属局负责。
  2.电子转单开始阶段可采取书面《换证凭单》与电子转单同时运行的方式,并在换证凭单上加注“已电子转单”字样,待系统运行平稳和熟练掌握电子转单程序后,取消书面证单。
  3.内地局与口岸局要密切配合,建立热线联系,及时沟通,负责转单通讯用的计算机要有专人值守。各局要指定电子转单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法报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4.对深圳、珠海等地出境的活动物、鲜活冷冻商品暂时不采用电子转单。可先作试点,在试点期间可采取书面证单和电子转单双轨并行方式。广东、深圳、珠海局要尽快拿出试点方案报国家质检总局。
  5.输入国对木质包装有检要求的出境货物,经内地局检验检疫合格,并已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或检疫处理的,可以电子转单,口岸局不再查验木质包装。未对木质包装实验检疫或检疫处理的,一律不得电子转单。
  6.标记栏有无法用计算机绘制的图案时,原则上不采用电子转单。但经内地局和口岸局协商同意,可以电子转单,由内地局在标记栏上打印“见发票”或“见合同”字样,并将标记传真给口岸局。
  7.对需到口岸办理分批出口的出境货物,可实行电子转单。出境口岸局在办理货物分批出口手续时,应同时给报检人按换证凭单格式打印出一份记录货物核销情况的凭条,待货物核销完毕后,将此条收回存档。
  8.在口岸局与内地局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开展入境货物电子转单工作,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推广。
  四、其他事项:
  1.各局应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本辖区“三电”推广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及时予以答复。
  2.为保证“三电工程”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了统一的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各局所有“三电”业务一律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建立的平台上运行,不得另建平台。
  3.国家质检总局对现有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的机构代理管理,各局不得自行投定机构代码。如有需要增设工作站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业务司提出申请,统一解决。国家质检总局还将对代理报检单位建立数据库,实行统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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