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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新获外派劳务培训资格的单位逾期6个月不办理《资格证书》申请手续的;
  (二)《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不换领新《资格证书》的;
  (三)其他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而应受到警告的行为。
  对上述培训中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中注明所受处罚后,允许培训中心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继续持证开展业务,但要加强监管。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暂停使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一)因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而被处以暂停外派劳务培训资格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伪造、涂改、转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或其他改变《资格证书》用途的;
  (三)其他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而应受到暂停使用《资格证书》处罚的。
  被暂停使用的《资格证书》,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保管。
  第二十条 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撤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一)因违反《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而被处以撤销外派劳务培训资格行政处罚的;
  (二)其他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而应受到撤销《资格证书》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的注销
  单位因撤销外派劳务培训资格时,其所持有的《资格证书》将被注销,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外经贸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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