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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441号)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


             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中心的管理,依据外经贸部2001年发布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外经贸合发[2001]44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派劳务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的具有外派劳务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1)是从事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单位的资格证明。培训中心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应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外派劳务人员等出示《资格证书》。
  第四条 外经贸部是《资格证书》的全国统一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监制《资格证书》,制定《资格证书》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对《资格证书》的申领、换领和年审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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