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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1〕197号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效处置不良资产,规范委托代理行为,经商财政部,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行。
  联系人:姚力
  电话:010--66194740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

附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有关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行为,降低其经营成本,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减少损失,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委托处置的原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认真评估、分析,合理确定是否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置。委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处置,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的最大化。
  (二)应合理控制委托处置的费用支出。根据费用支出与委托资产的现金回收额,量入为出,确定是否委托代理。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则上应选择原剥离银行作为受托人,但也可选择其他机构作为受托人。
  二、委托处置的范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尽可能采取直接处置的方式,对以下不良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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