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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
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 税委会〔2001〕6号)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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