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
 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税委会〔2001〕3号)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的《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外经贸公平发〔2001〕22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年11月23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美国的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列为29161200。日本、美国各公司的名称及其反倾销税率如下:
  日本:
  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氏会社(IDEMITSU Petrochemical Co.Ltd.,):49%
  日本出光兴产株氏会社:(IDEMITSU Kosan Co.Ltd.,):49%
  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31%
  日本三菱化学株氏会社(MITSUBISH Chemical Corporation):35%
  日本东亚合成株氏会社(TOAGOSEI Co.Ltd.,):60%
  其他日本公司:60%
  美国:
  巴斯夫公司(BASF Corporation, USA):67%
  联合碳化物公司(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60%
  美国塞拉尼斯公司(CELANESE):31%
  其他美国公司:69%
  二、对自2000年11月23日起至接到本通知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通知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