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 财税〔2001〕101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南省财政厅、商业贸易厅,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洲里、南宁、海口、昆明、拉萨、兰州海关:
为规范边贸进口铝锭秩序,维护国内铝锭市场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