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二00一年第4号 外经贸资字〔2001〕62号)
现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的暂行规定》,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部长:徐冠华
局长:王众厚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公司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