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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6号)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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