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切实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评估是否公正,评估结果是否准确直接影响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尽快制订拆迁补偿的评估细则,明确拆迁评估的程序和应当包含的内容,既要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防止拆迁成本的不合理增加。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允许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评估机构从事拆迁评估,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拆迁单位与评估机构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各地要根据
《条例》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制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发放许可证后,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既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挪作他用,又要方便被拆迁人使用。同时,要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利用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权力进行非法牟利。
五、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
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是保障拆迁顺利实施的基础。各地要以贯彻
《条例》为契机,整顿和规范房屋拆迁工作,确保房屋拆迁工作能够依法执行。一是要对拆迁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消一批社会信誉差、拆迁投诉多的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二是加强对自行拆迁单位的管理。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从严把关,既要审核拆迁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也要审核拆迁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自行拆迁所需的专业人员,并加强对自行拆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三是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六、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