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住房〔2001〕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
《条例》
《条例》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对1991年发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调整,调整了拆迁补偿对象,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地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组织培训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
《条例》,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
《条例》精神,自觉执行
《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快制订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
为确保
《条例》在2001年11月1日顺利施行,各地要在正确理解
《条例》精神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规定,抓紧制订和完善当地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对
《条例》中授权地方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要在
《条例》实施之前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