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3号)
《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