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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3号)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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